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
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
| 主题分类 | 印花税 | 发文字号 | 国税发〔1990〕200号 |
| 发文机关 | 国家税务总局 | 有效性 | 有效 |
| 文章标题 |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| ||
| 成文日期 | 1990-11-27 | 废止日期 | |
最近,一些地区和部门询问,对军火武器的研制和供应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。经研究,考虑到军火武器的研制、生产和供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,现明确对下列合同免征印花税。
一、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,与军队、武警总队、公安、国家安全部门,为研制和供应军火武器(包括指挥、侦察、通讯装备,下同)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。
二、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内各单位之间,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。
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。